劳动纠纷亲爱的法官大人您好:我是19…

劳动纠纷亲爱的法官大人您好:我是1985年6月被被告方招收为临时工。1993年又被转招为大集体所有制工人。一直持续工作了17年。本人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成绩突出,一直是领导骨干。2002年7月20日被告方为达到其裁员的目的,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我签订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我在被告方单位上连续工作了17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7月22日被告方不准我进入工作岗位上班。8月1日发下文件,以我拒签6个月的劳动合同为由,强行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为此,我依法提出诉讼,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该市区人民法院一审都已“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为由,已签订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属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妄下判决。2004年3月2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在其以上理由的基础上加了一条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说我工作没有满十年,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维持原判。而被告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属于程序违法。6年了,为争取自身(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维护党和人民政府的崇高形象,我一直在坚持诉讼。这一次复审,在我各方面证据充足的情况之下,被告方领导全面出动向法院施加了压力,无论如何都不准判我胜诉。法院院长也答应了被告方的要求。我在被迫下岗后,年龄已大,找工作很困难了。妻子又是一名早已下岗了十多年的残疾人,无生活来源。2004年10月,也就是二审下了判决后的半年后,全家生活已经非常困难了,因儿子要读大学需要大量学费,我就在被告方领取了3万多元的补助款。现在法院传出消息说,我的理由再充足,因为已经领了钱,不可能胜诉了。请问法官大人,是不是有这么一回事,我现在全家很困难了,请帮帮我们,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你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此前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法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你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以提起再审程序.你是不是搞错对象了?,既然要找法官就去法院啊。如果以你拒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赔偿金.如果确实属于误判的,你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申请再审,法院不能以你已经领取相关费用而拒绝立案再审.你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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