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对预付…

关于购置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对预付款赔偿金的问题本人于2006年12月份购置房产一套,交付预付款6万元,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交房日期,一拖再拖.为了避免购买风险,本人于2007年4月份左右提出退房申请,开发商口头承诺由于资金困难在三个月内才能退还预付款.不想一直拖到2007年11月份,我仍未收到退还的预付款.此时,开发商要求我们签订<补充协议>,我们看退房无望,索性签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涉及到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交房的话,赔付业主预付款的10%利息",但<补充协议>中提到"在签订本协议以后的退房不再享受此项赔付".2008年9月份,开发商开始交房,但赔偿的业主里面,没有我们,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我们内部规定凡是以前退过房的业主均不享受此项赔偿.请问浙江杭州刑事律师开发商的此种做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我想在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你好,我认为,你们双方协商的补充协议有效。如果补充协议的包含您所说的内容,您在签订协议时是自原签订那么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开发商的做法是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