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帮可以这样处理吗?2005年5月17日,四川省xx四村五社汪xx以下称受害人)在修潆新路时,被xx物流有限公司的大卡车车轮(因车速太快)挤压公路上的鹅卵石飞起击中受害人,并当场打晕致使左眼严重受伤(由蓬安县巨龙派出所工作人员做了现场事故处理),经过蓬安县人民医院医治,但还是未能救好左眼(至今已瞎),鼻骨折断并导致错位。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意外事故,又是一起工伤事故。受害人在其代理人和公路承包商漆昌九(四川省南部人,以下称工程承包商)的要求下先解决交通事故后解决工伤事故。南充欣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与受害人经调解后同意一次性补偿给受害人捌万元整,已付清,解决了交通事故。在此其间,除支付的医疗费用外,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是受害人付的,如营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等。交通事故解决时一次性给付了一笔费用,是由双方调解的。余下的只有工伤事故了,在解决工伤事故中,由于工程承包商不服在交通意外事故评残的级数,要求重新鉴定,受害人被带到南充市劳动局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五级(眼),当时既没看相关资料,也没问受害人就填写了伤残等级。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受害人因不服南充市劳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又要求进行了重新鉴定,在法院民一庭庭长许学文的带领下到成都华西鉴定中心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眼睛)十级(鼻折错位)。因此,仪陇县劳动局劳动仲裁裁定赔偿四万余元,受害人不服仲裁决定,上述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工程承包商赔付叁万佘元,其结果令人不解。在解决工伤事故中,有几个争议非常大的地方:1、鉴定伤残级数,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评为二级,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伤残赔偿是90%×20年即18年的赔偿,共计18X11846=233280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而在工伤鉴定时评为工伤五级(南充市劳动鉴定中心),在成都鉴定时评为五级等问题。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时把十级并入五级,并说与原鉴定一致。因此,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而去成都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由受害人负担。2、在工伤事故处理时为什么要减去交通意外事故的所有费用。工伤事故处理时减去这些交通事故处理费,工程承包商就不给了,难道要受害人自己承担吗?这样处理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故减去交通事故处理费不合法。3、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难道也要由受害人承担吗?4、虽然受害人与工程承包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属非法用工,按照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05年南充市年人均工资为11846元,按伤残五级算的话,工程承包商应该补偿受害94768元,而三万元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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