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您好: 现在的我确实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希望您能帮我解决我的疑问,给我继续打下去的信心,谢谢!! 从开庭到现在半年了,拖到今天判决刚下来,结果却是我败诉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难道就是再有依据,弱势群体总是打不过强势者,还是我方不占理? 案件是这样的: 甲(男)、乙(女)是对夫妻。 甲是一省重点中学的正式有编员工,负责学校茶炉房。13年前学校改变茶炉房的管理,把茶炉房“承包”给甲(没有合约)。 (请注意:我这不知这叫不叫“承包”,详情如下: 1、水票价格学校自己确定,并由学校印制水票; 2、甲负责卖水票,收入由甲保留; 3、甲用卖水票的收入买煤; 当近几年煤价快速上涨,而校方却迟迟不提升票价时,甲无力用卖水票的收入承担买煤支出时,多次提出不再干,此时,学校为维持现状跟甲签了一份协议:当煤单价超过260元/吨时,甲只需支付260,超出部分由学校支付,并且从此以后每次买煤都有校方人员陪同(有协议在手); 4、甲仍拿自己每月的工资;) 疑问(一)我方浙江杭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上述条件不构成两方的承包关系,只是学校改变了茶炉的自我管理方式而已,对此您认为怎样? 由于甲无法一人既烧水又在前面卖水票,所以要求校方再找一人专门卖水票,而乙正好没事,就确定了乙,并由校方每月支付其工资150元(有历年每月的工资条复印件)。 就这样,乙一干就是13年,每月都得由校长签字后到会计处领取工资,由于13年来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期间,乙曾多次提出涨工资,但都被拒,更不用谈150元以外的其他应有的保险和社会福利。 终于,去年年底,学校突然单方终止这种管理模式,改为,学校卖水票,学校买煤,只是雇个工人烧水而已,甲被派了其他工作,而对于乙只是付了最后一月的工资。 面对,这样的结果,甲、乙已不能再忍受。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校方按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并补交应有的保险。 现在,法院认为: 1、茶炉已承包给甲,是甲雇佣乙共同经营,学校和乙之间无劳动关系,另,学校是事业单位,只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疑问(二):法律上,到底是谁雇佣了乙? (三):没签订劳动合同,有工资条,学校对甲的各种限制的协议,还不能使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吗? (四):现在一点补偿没有,却已花了近3000元的费用,我应该上诉吗?又有哪些突破口我应该把握。 2、每月的150是对甲的补偿; 迫切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引,上诉在即,能得到您的回复是我最大的动力。
本人认为本案涉及法律关系不是承包关系,建议及时上诉;建议既然一审请了浙江杭州医疗事故律师,就相信自己的浙江杭州医疗事故律师吧,他是最了解案情以及关键证据的!建议直接与所请浙江杭州医疗事故律师沟通,比在这里咨询效果要好!毕竟,我们无法看到更详细的材料呀!不好给你下结论,提几个问题,开阔一下思路:、你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打劳动争议仲裁了吗?仲裁怎样裁决的?、男方是正式职工,在学校的主要工作是什么?仅仅管理水房吗?工资发放有标准吗?、煤价没上张前,卖水票收入与买煤支出是怎样处理的?、你卖水票还是学校?前后矛盾?、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而劳动力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故劳动者的而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即将劳动者的的劳动力纳入其生产系统进行使用,故劳动关系是劳动组织关系,具有组织从属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就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除工资发放外,还要看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