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2005年我在一家国企公司下属分公司任班子成员之一,按上级公司当时规定,班子成员需交纳本年度经营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班子成员按规定交纳了三万元、二万元.到2005年10底上级将我在的公司撤销,经审计我在的公司属亏损.现公司不予退还每人的风险抵押金,理由为亏损.当时所签责任书中有条文: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废止,未尽事宜与重大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象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仲裁有权要回交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回。违法行为有权要回抵押金。可以仲裁。
请教2005年我在一家国企公司下属分公司任班子成员之一,按上级公司当时规定,班子成员需交纳本年度经营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班子成员按规定交纳了三万元、二万元.到2005年10底上级将我在的公司撤销,经审计我在的公司属亏损.现公司不予退还每人的风险抵押金,理由为亏损.当时所签责任书中有条文: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废止,未尽事宜与重大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象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仲裁有权要回交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回。违法行为有权要回抵押金。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