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合同的问题我通过中介买了套二手房,签合同时卖方在补充条款里写上同意将洗衣机\冰箱等部分家电留下,但是交房时,洗衣机却被卖家搬走了。而中介这边却迟迟不给解决。再一个就是,合同上写着交房的日期是8月1号,现在的情况是房子的钥匙我们拿到了2套(哪家的钥匙不是三四套),而地下室的钥匙到现在也没给,这是不是属于违约?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起诉卖方和中介属于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约定归你们所有的电器或者支付相应的价款.另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要求按约支付违约金.可以将卖方和中介一块起诉,但他们的地位不应相同,应将卖家列为被告,将中介列为第三人,避免法律关系适用上的冲突。可起诉出卖人违约责任,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中介的问题要具体分析,以决定是否起诉等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约定归你们所有的电器或者支付相应的价款.另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要求按约支付违约金。匿名谢谢!我们起诉中介还是卖方?当时卖方搬家的时候我们还叮嘱中介去监督着,防止他把承诺给我们的电器搬走,当时中介也信誓旦旦的说不可能出这种情况,说即使搬走了他们也有办法。但是现在中介却迟迟不给一个解决的答复。所以我是不是中介和卖方一块起诉?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