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构成侵犯或占用他人财产……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构成侵犯或占用他人财产,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么?详情参看千山晚报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C03版,连接如下:此办法已经强制执行。简述强制实行免费作担保之前,二手房房屋交易房屋产权证更名步骤及收费情况:1,审核校验2,录网3,评估按评估价的0.4%收取评估费4,交易费按6元/平收取交易费(若是房改房,需再交评估价的1%土地转让金)5,契税按评估价的1.5%收取6,印花税按评估价的0.1%收取(营业税若产权证发证不超过5年,收营业税,按评估价5.5%收取)(个人所得税若是房改房产权证不超5年,按评估价1%收取个人所得税,不收营业税)7,维修基金原始房非商品房按评估价2.5%收取维修基金,再次转让不再收取收。房改房则按16.6元/平收取。8,交卷工本费80元值得一提的是:审核。买卖双方确定进行更名,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将确认买卖双方是否符合交易条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交卷。最后一个步骤,将确认更名手续齐全,证件有效,买卖双方相关人员到期签字画押,并用数码相机拍照。下达回执单(30天后买方持身份证执此回执单,到产权证发证中心换取房屋产权所有证。)千山晚报2008年10月16日星期四C03版,连接如下二手房交易首日“托管”820万我想说的是:办理更名交卷(签字画押,买卖双方合影)后,房屋更名生效,发回执单(30日后领取房屋产权证),至此,买卖双方更名结束,购房款本应全数交予卖方。这30天的工作在房产局,那么,房产局强制保管购房款并委托担保公司做“担保”,实则是在担保自己的工作行为。我想问的是:1,房产局有没有资格强制保管卖房款。2,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卖房方财产的事实。3,房产部门强制担保购房款,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4,在买卖双方更名过户后,仍然扣留购房款进行强制担保,这种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回复果果已经不是强制了,是买卖双方自愿的了。这个问题结束了。不知道是篇幅太长还是什么原因,天,没有一位浙江杭州刑事律师来回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