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吗?我在广州天河区的一所高校后勤集团工作(合同工)以经近4年了,以前都是与工作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元旦就要签新的合同,但单位却要求我们签的是一份劳务派遣合同(是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而不是原单位)。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认为合同主体一方已经改变,原单位已变相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我不准备再签此份合同,如果这样做,按劳动合同法,我可以要求原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吗?我始终觉得单位是在故意规避,劳动者在社会中很多都是弱式群体。我和部分同事急切盼望您的答复!!!
这种作法确实属于实际上的解除合同。在原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年起的补偿,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不补偿就向当地劳动部门去申请仲裁。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公司不续签,你们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年起算。需要可以联系。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仅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