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本人于2008年1月份认…

人身损害赔偿本人于2008年1月份认识一男,与其交往,在4月17日本人发生宫外孕,手术费极其其他所有的费用都是有本人一人承担该男子分毫未出并在其后告知本人原来他是有家庭的,这对本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并在次后该男子拘接电话,上门找到本人也置之不理.

他有什么责任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他承担责任。关键要求证据证明。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没有依据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还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也可致电浙江杭州刑事律师热线(上海)或发送邮件到hediwei@sina可要求他承担你的手术相应份额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明他是宫外孕的胎儿的父亲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