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要后属于孩子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由于一时冲动,只身带着2岁的儿子出了门,把本该属于我们三人的财产全给了对方。离婚后孩子一直由他爷爷奶奶带着,所以费用全由我自己负担没让她负一点责任,老人怪我离婚的财产就算自己不要,也该把孩子的部分留下来,后来想了下也觉得后悔,又找对方商量,结果得到一个口头协议,对方答应以后如果她再结婚或者离开本地去别的城市生活,就把房子留给孩子,并答应房子她只是住,不会出租或者转卖。但现在她已经离开了这个城市并听说快要结婚了,原来的房子一直租给别人在住。我也联系不了她商量房子的事,希望能给我法律帮助,我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孩子的部分,哪怕只要回房子价值的三分之一就行。
房子属夫妻共有财产。如要赠给小孩,应具备相应手续。口头不能为据,应有书面协议,便于以后处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小孩的.离婚时你们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处理并且合法有效.但如果着之后对方同意将房子归小孩,则属于法律上的赠送,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算完整.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很难取得房产权益,但可以孩子名义向对方索要孩子抚养费。对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你只能以小孩的名义追要扶养费,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处分了,不能再要了,除非对方愿意给.最好让对方给一个书面的协议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给付小孩的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