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拐卖案1996年,16岁的李某被…

妇女拐卖案1996年,16岁的李某被6人同谋拐卖,经过十多年的控诉,其中两名案犯被捕,当地法院正在审理中。但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法院说:检察院未提起公诉;检察院说:公安机关侦破材料中,除有一名案犯在逃,其他人员免予追究。对此,李要抗议,但不知道具体法律程序。敬请指正。96年,李某在本镇一理发店学习理发。当地女性刘某、王某让李到王某姐家去,说是给其介绍一个好工作,一月能拿300元,具体去了再细说。李某开始不想去,后在刘、王再三劝说下,碍于面子就去了。结果被交给王的姐夫和其他两个陌生男子,以带到西安卖水果、到陕北贩水果为名,卖到了陕北深山,受尽折磨,并为陕北人强某生下一男孩。李某失踪后,家里人四处奔走寻亲,多次到理发店和刘某、王某家寻找,均无人告知实情。2000年,李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才真相大白。如今,重犯王某的姐夫和靳某在审;强某在逃;王某、王某的姐和刘某公安无调查材料和行为认定书。李某想继续依法要求追究王某、王某的姐和刘某的刑事责任,不知道诉状如何写,应该走什么路子?敬请各位专家老师予以指正。万分感激。

可将刘某等人参与拐卖的事写举报材料,举报上级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可将刘某等人参与拐卖的事写举报材料,举报上级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