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得到赔偿吗律师:您好!在2006…

我能得到赔偿吗浙江杭州刑事律师:您好!在2006年7月,雷某某(卖方)说:在乡镇街上有块地皮要建一栋房子出售,门市2500元/平方米,住房500元/平方米。我交了两万元现金给他:订了两个门市一套住房。,他给我打了一张自建房款的收据,并说:“我先把土地转到你名下,再建房,这样还好办理房产证,乡镇都是这样做的”同时得知另有三家也是同样的方式在此人手里买了房。2006年11月雷某某找到我们四家说:“马上开始修建房子,大家来签订一个叫‘自建房委托协议’(意思就是我们委托雷某某为我们修建房子)。协议约定:签约之日缴纳总房款60%的资金。2007年11月29日交房,如果违约就付违约金5%。后来考虑到风险问题,口头商定各自交的房款不同,大约在50%左右(因为当时连砖都没有见到一块,商定在动工以后把其他的房款补上,四家已付房款34万元)。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了,就是不见房子动工,我们四家找到雷某某问原因。雷某某才说:“此地由国有空地、老房拆迁地、前开发商剩余地三块组成”,同时拿出一些由政府出具的协议比如《购老房协议》、《撤迁补赏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安置协议》等等。“签了这些协议就送国土局签字,等国土局签了字以后土地就属于你们四家的了,就马上动工建房。乡镇建房都要经过这样的手续”。钱已付出,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有签字继续等待。时间又过了半年,在此期间我们找过雷某某,他总是说:“政府某领导不在、国土局某领导不在、政府要讨论、国土局要讨论等等”。要我们继续等待。后来我们四家找到国土局和政府了解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批土地使用证是雷某某的事,手续有问题,情况不清楚占不能批,此事不关我们四家的事”。此时的房价猛涨,雷某某还要提高我们的房价。时间已经是2008年元月,我们把雷某某告上法庭,2008年4月开庭,起述请求:减除合同,要雷某某退钱并赔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雷某某却说:是原告委托被告建房,原告先违约(1、房款未付到60%。2、减除合同就是违约),而且支付的50%的资金已全用在土地上了。开庭不久雷某某又不知什么原因以自己的名字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此时法院出面调解,雷某某有两个意见,1、退还我们本金,赔偿一家两千元损失,2、买房继续但要涨价,门市3300元/平方,住房1300元/平方(这个价远远超过当时市场价,继续交易是不可能的了)。法院意见是退还本金赔偿银行利率。我该怎么办,如今房价猛涨,我如果继续买房可损失太大,到今法院还没宣判。恳求浙江杭州刑事律师帮我出出招,在这个案件中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你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款合同无效,要求起诉要求返还房款要求返还房款。刘洹岑赞同上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