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法盲,买卖房屋时出了岔子,请高手们帮我分析分析,先谢谢大家了!事情发生在2002年,我与买方签了一个合同,合同内容大体意思是:以我的名义,买方出资金,将我所住居委会所盖的楼房(居委会为照顾居民所盖,比外面的楼房便宜)买下。过几年后,再将楼主改到买方名下,我得好处费壹万元(2002年已收到)。2008年九月份,在过户的前一天,我跟买方商量,现在房间上涨很厉害,希望买方再给我点好处费,当时买方满口答应,第二天买方也把钱拿来了,交到我的手里,等我在过户协议上签了字后,把我叫到一个小屋里,对方立马翻脸,说这些钱不归我所有,还扬言要以勒索,敲诈罪来告我,理由是第一份合同没有写明另给好处费一说,当时把我堵在屋里不让我走,后来我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经过一番调解,让我写了一张收到条。收到条大体内容是:今收到某某(买方)房屋过户手续费三万圆整。我签上字摁上手印,日期忘了写。然后我才拿着钱才走的。临走时听买方的意思这事不算完,听话是要报复我的意思。到现在我还很后怕。我的问题:1.买方如果拿着02年的合同和今年我写的收到条去投诉我,会成功吗?2.收到条忘记写日期没关系吧?对我会不会有影响?3.我拿的这三万元是通过口头协议拿到手的,当时我糊涂忘记改合同了,如果对方反悔怎么办?4.这三万元我得来的合法吗?对方会不会要去啊?毕竟没签合同。我很担心啊!请高手帮我分析一下,谢谢!注:请写具体一些,不要拿一两句安慰人的话搪塞我,我需要的法律援助,不是找老好人。因为我对这件事很着急,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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