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1999年,我未和妻子协…

房屋买卖纠纷1999年,我未和妻子协商,私自将房屋及院落一套以4.6万元的价格卖与一房产公司,该公司随之将某拆迁户(与我同村)安置在此处.当时,我与该房产公司只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现由该公司保管).后我将房产证交与该公司,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另外,我们村的房子都是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不是我村的集体成员,但被安置入住的拆迁户是本村成员.现妻子得知我已将房屋卖出,便极力要求我将房子收回,将房款退还.但是,现在该房产公司已被吊销,并宣告破产.请问浙江杭州房地产律师:我能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子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公司宣告破产,我能直接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小组列为被告吗?另外,我是不是也可以将现在的住户即被安置入住的拆迁户列为被告?急切盼望你的答复!谢谢.

合同无效。你的房屋应属于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给非集体成员的他人;其二,公司是过错的,公司完全有能力查清产权问题,不是善意第三人。合同无效是没时效的。你应将清算组列为被告,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上,你仍是该房屋产权人,确认合同无效,可再行主张拆迁户搬出房屋。财产共有人(包括夫妻)协商一致,处分财产才得有效,是一般原则。但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所作的处分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无效。这即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本案房产公司在购房时不知道你未经妻子同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应当受保护。好在未办理过户,你妻可以未经其同意并未过户为由,要求宣告你与房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