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继承权是否合法,有效?1986…

这样的继承权是否合法,有效?1986年,王芬(女,48岁)与戴田(男,58岁)结婚。双方都属再婚。且双方子女各自都已成家立业。89年戴田的单位分了套住房(属公房)让夫妇安家居住。于96年戴田病逝。此房仍由王芬使用,3年后于99年房改,王芬出资将房买下。产权证户名为王芬。现,2008年戴田的子女认定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承。这合理,合法吗?

该房应为王芬个人财产,戴田子女无权要求分割。因为该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仅享有使用权,后来王芬通过合法方式已取得所有权证,应为其个人财产。应属于王芬所有。假如房改时使用了戴田的工龄,王芬用自己的名字购买,其他人年才提出继承,也已过了时效如果房改的时候没有使用戴田的工龄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个人财产.匿名、该房屋是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一个只享有居住权的福利房。、如果王当时不出资购买,此房屋会被别人买走。所以我认为此房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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